作者: 德尔富来源: 本站时间: 2021-05-20 16:52:05浏览: 611次
4.1涂漆工艺和设备,应尽量考虑机械化和自动化,加强密闭,并应结合涂漆工艺采取通风措施。4.2涂漆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
4.3车间内工人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第49条的规定。
4.4车间内工人工作地点,冬季空气温度,应符合TJ36-79中第55条规定。4.5空气喷涂、无空气喷涂作业,车间的卫生特征级别应为二级。
4.6含铅、铬颜料的涂漆作业,车间卫生特征级别应为二级。4.7密闭空间内的涂漆作业,卫生特征级别应为二级。
4.8除4.5、4.6、4.7条规定以外的涂漆作业,车间卫生特征级别为三级。
4.9涂漆工艺过程所需的风机、水泵、电机、风管等产生的噪声,新建企业不得超过85dB(A);原有企业不得超过90dB(A)。
5.1所有涂漆作业所需电气设备,明火及点火源都应符合本章规定。
a.静电涂漆还应符合第11章的规定;
b.粉末涂漆还应符合第12章的规定。
5.2涂漆区内一般不设置电气设备。如必需设置时,应符合国家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的规定,实现电气整体防爆。
5.3本规程所定义的涂漆区内为2级爆炸危险区域。
5.4整个厂房或车间划为涂漆区者,厂房通向露天的门,窗以外,垂直和水平距离3m以内的空间可划为3区域。
5.5封闭或半封闭式涂漆工艺装置,其开敞面以外垂直和水平距离3m 以内的空间可划为3级区域。
5.6与涂漆区相邻厂房之间的隔墙应为密实坚固的非燃烧体,隔墙上的门亦应是坚固的非燃烧体,并且有密封措施和自动关闭装置。
5.7与涂漆区用有门的隔墙隔开的相邻场所危险区域的划分见表3。
5.8如只有一道有门隔墙,门外水平距离7.5m 以内为3级区域。表3与涂漆区相邻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划分。
5.9需加热涂料材料等易燃物质时,应使用热水、蒸汽等热源。严禁使用火炉、普通电炉、煤气炉等明火。
5.10沾有涂料或溶剂的棉纱、抹布等物应放入带盖的金属箱(桶)内,当班清除处理,严禁乱抛。
5.12涂漆设备、贮存容器、通风管道和物料输送系统等停产检修时,如需采用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必须经企业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批准,严格执行动火安全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5.13涂漆区附近应放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保持有效状态。
6.1涂漆工艺所需的通风净化规定,应符合BG6415-8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通风净化》。
7.1涂料及有关产品应包装完好。包装桶上应标明正确名称、代号、批次、生产厂名、出厂日期。字迹如有损坏或模糊不清时,不得随意使用;在确认正确名称或代号后,重新贴上标签再行使用。
7.2涂料生产单位应测定和确定涂料及有关产品的闪点和危险等级,并记载于产品标准和产品说明书中。
7.3涂料及有关产品的安全卫生性能和防护措施应在涂漆车间安全技术文件中阐明。车间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必须学习和熟悉这些文件。
7.4涂漆车间应设专用配漆室。配漆室宜靠近涂漆区设置。
7.5使用涂料量较少时(一般少于20kg),允许在涂漆区内现场配制。
7.6输送涂料、溶剂、稀释剂的管道应连接完好,严禁滴漏。
7.7无集中供料系统时,工作结束后应将剩余的涂材料送回配漆室或倒入密闭容器中。不能继续使用的涂料材料应放到指定的废物堆放处,集中妥善处理。废液体涂料材料严禁倒入下水道。
7.8涂料作业现场允许存放一定量的涂料材料,但不得超过一个班的用量。
7.9新品种涂料及有关产品供试用时,应提供该产品的安全卫生性能说明和暂行标准。
7.10干燥新品种涂料及有关产品的鉴定会议,应对该产品的安全卫生性能做出结论性意见。
8.1涂漆区不应交替地用于涂料的干燥,但下列情况除外∶a.自然干燥;b.经充分通风换气,空气温度在60°C及以下者。
8.2干燥时使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花的加热系统,不得安装在涂漆区内。但当配备了按下述要求设计的联锁通风系统时,可靠近涂漆区安装︰
a.在加热系统启动之前,干燥所在空间必须彻底地通风;
b.在任何火源处都保持着安全的空气条件;
c.通风失灵时,能自动关闭加热系统。
8.3涂漆工艺流水线上工件的前进速度、预烘段长度、烘道结构和加热方式、通风量等应**安全操作。
8.4进入烘道的工件不得再有余漆滴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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